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比例上升6.4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0.8个百分点。
单就镉这一元素来说,土壤条件(如养分、酸碱度、氧化还原状况、植物类型、气候等)会对镉在作物中的积累以及镉的人体健康效应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一些酸化严重的土壤、电传导率很高(高浓度盐分)的土壤,或者有机质很低的土壤因镉的高度活性,在很低的总镉浓度下就会导致作物体内镉的大量积累,甚至出现不超标的土壤(0.3毫克/千克)会生产出超标的粮食(大米,0.2毫克/千克,花生0.5毫克/千克)的情况。土壤污染修复的时代或许将很快到来。
的确,这两个指标无法体现项目治理的效果。然而,时下很多招标项目都是在污染状况不甚清楚的状况下设置招标条件,投标人同样在揣着糊涂当明白的状况下编写投标文件。在前不久举行的一个专家研讨会上,众专家对一个项目书中提出稻米降镉60%并逐年提高,以及稻株重金属富集系数两个考核标准提出了很多质疑。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土壤污染治理难以取得应有效果,更难以保障治理后农产品的健康安全。(作者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
农田污染修复效果的评价标准问题污染农田要治理,治理效果的评估方法急需解决。考虑到土壤污染的高度不均匀性,且农田污染治理的高额费用等特点,任何一个治理项目都应在对土壤性质和污染特征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来作技术的选择和经济性评估。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对象缺乏解释。
所谓强制,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和维护污染受害者权益的客观选择,是政府对企业存在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其政策性远远大于商业性。缺乏风险评估、鉴定技术规范和专业经纪机构。但全面推行仍然存在法律依据缺乏、评估机制不全、政府难以推动、企业积极性不足、保险公司理赔难等问题。例如,政府可出台关于推进生态有偿、生态补偿、生态赔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公共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现行民事和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是指明确的损害主体。目前,企业投保热情并不高,如果强制保险出台,可能会出现企业只买强制保险而不买非强制保险的情况。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应当根据其污染特性明确其限额和分项限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具有政策和商业两重性,其政策性明显强于商业性。多措并举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落地要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落地,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根据区域特点细化,明确强制保险的行业、范围、经济政策、约束机制和激励措施等。
但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行业技术规范支撑。国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在基层试点已经8年多,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推行积累了丰富经验。虽然国家已出台了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但这一技术指南所涉行业少,其它行业参照可比对性低,难以满足强制保险风险评估的现实需要。现有环境保护检测技术规范能否运用到或满足评估和鉴定仍需要实践和论证。
浙江省处于全国经济发展前沿,试点以来积累了很多经验,环境污染非强制责任保险投保数量和一些经验走在了全国前列,其强制保险的条件也趋于成熟,可率先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配套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是对有明确损害主体损害责任的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执行。
应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在科学研究和论证基础上,尽早出台强制保险专门的法规或规章,将强制保险的性质定位、损害对象、强制范围、鉴定评估、定审理赔等纳入法制轨道。这些遭受污染的公共环境是否应纳入第三者范围?另外,企业非从事环境管理的职工受到污染伤害是否应纳入第三者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此外,政府应有限介入。如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清洁生产审核等环节,其强制范围有限,对已办理过上述事项的企业尚无手段,同时其强制具有滞后性。如在试点中,企业投保的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委托一些风评机构或环评机构,对企业环保三同时验收、危化品及危险废物、周边敏感点、经营产值等情况进行评定,然后利用矩阵计算的方式来确定。浙江省政府已在201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出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意见,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笔者认为,要让这一保险真正在企业落地,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索。目前,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位仍缺乏立法依据,虽然已有一些政策性规定,但仅停留在环保部门管理范围内。
而目前尚无针对强制保险费率可行性的科学研究和论证,尚无相应技术规范。一是出台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害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全过程有程序、有标准、有技术,促进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污染事故评估、定审赔付等环节能快速介入,科学定保、规范鉴定、合理赔付。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落地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定位模糊。
主要原因是尚未解决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定位、损害对象、强制范围和评估鉴定等问题。第三,解决强制保险责任范围问题。
强制的损害责任范围是否具有确定性尚不明确。这第三者包括哪些,尚无相关文件解释来明确界定。然而,试点多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走的是商业化路子,缺少强制的主要内容,如谁来强制、强制什么、怎么强制、强制程度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仅包括明确的损害主体,还包括水体、大气、土壤等公共环境的损害主体,应当一并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乡市环保局福特纳湾社区党支部开展以爱绿、护绿、共建绿色家园为主题的支部活动,党员干部和志愿者们在社区内进行垃圾清扫和维护,向来往的行人普及创建文明城区知识,还将自己亲手制作的环保爱心寄语小卡片挂在小树上,增强了居民的环保意识,带动大家共同参与环保。
环保公益活动,在社区产生了积极影响,居民踊跃参与其中,也带动身边的人参与环保活动,共同为美丽和谐社区建设出力。近日,大寺镇福特纳湾社区开展了绿色环保系列活动,宣传倡导居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美化绿化,共建绿色环保社区。
在家有一宝公益项目活动中,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孩子们利用废品,制作成一件件工艺品,不仅锻炼了孩子们的动手能力,也培养了孩子们从小爱护环境的意识4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与浙江省省长李强在杭州桐庐签署《关于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的合作协议》。
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动浙江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成生态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良、生态文化繁荣、体制机制完备的美丽中国示范区4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与浙江省省长李强在杭州桐庐签署《关于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的合作协议》。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动浙江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成生态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良、生态文化繁荣、体制机制完备的美丽中国示范区其中,京津冀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同比下降7个百分点;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7.2%。
根据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可比数据,相比2013年,优良天数比例提高10.7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下降4.6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23.6%。认识形势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去年空气湿度较常年同期高20%左右;三是混合层高度,好天气混合层高度大约在1500米以上,通常情况下也应该在1000米~1500米。二是主要污染因子出现结构性变化,过去主要是有机污染问题,随着有机污染逐步得到治理,比较难治理的氨氮、总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治理更难、投入更大。
一是风速,北京及周边地区平均风速较常年同期偏低5%左右;二是空气湿度,PM2.5是二次反应,在水中比在空气中反应快,所以湿度高会有利于PM2.5的形成。但我们也有三个突出问题,一是重点流域的支流污染严重,丧失水体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较高;二是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问题突出,主要指公众身边没有饮用、工业用水功能,更多是景观用水使用功能的这部分黑臭水体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三是湖泊富营养化问题突出,改善起来很困难;另外农村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